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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罪案例】安徽省霍邱县一货车司机送货时路过固始县城关秀水办事处辖区,见路边一处房子盖的很是气派,遂起盗心。返程时,其先后两次翻墙入院,持专业工具将房 间内的保险柜撬开,从中盗取现金94万元、二枚戒指及存折、户口薄等物品。2013年10月18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该院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 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悉,蒋某某系安徽省霍邱县农民,汽车驾驶员。2013年4月6日下午15时许,蒋某某驾驶自家货车到固始县马岗集乡送货。路过淮(滨)固 (始)高速路口西边500米左右,看到312国道北的一户人家(户主系固始县城关秀水办事处五里社区姚义凡)房子盖的很气派,遂打算对姚家实施盗窃。

   当晚20时许,蒋某某开车返程路过姚家时,发现前大门在锁着。他将车停在312国道与西关大街的岔路口旁,从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到城关一家五金 店,购买一把断线钳返回,从姚家后院墙翻墙入院。蒋某某用断线钳剪断姚家二楼一卧室窗户防盗空心钢管进入室内。在一楼北边卧室,蒋某某发现床旁边有一个保 险柜,无法打开。蒋遂从姚家出来,原路打出租车到不远处的一家汽车轮胎修理店借一把铁锤和一根钢钎,再次返回进入姚家,将保险柜撬开,把保险柜中的94万 元现金、两枚戒指及存折、户口薄等物品一并盗走。

   案发后,蒋某某于2013年4月11日凌晨向固始县公安局投案。侦查人员在其家中起获赃款40万元及被盗的两枚戒指,已返还失主。

   另查明,蒋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06年4月7日被江苏省宜兴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

   固始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 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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