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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擅自,担保,遭受,名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口)及本法划定,认定此类案件需留意以下题目:   1,对此类题目的行为人,若去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占用公款的故意和目的,而造成单位较大经济损失的。

  这类情况的行为人,明知到期不还贷款,银行定要划扣单位的公款,仍执意占用公款不还,存在着利用贷款担保这一民事法律关系,达到占用公款搞经营流动的目的,在客观上巳构成了占用公款的事实,应定为挪用公款罪。

  2,对此类题目的行为人,若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是玩忽职守罪的一种表现。

  3,从对此类题目的行为人,若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使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

  行为人固然没有直接将公款挪给个人使用的故意,但明知提供贷款担保,很有可能发生连带还款的后果,仍擅自以单位的名义提供担保,放任了单位遭受损失的结果的发生,此类行为应定为挪用公款的行为。

  4,对擅自以单位名义为单位经济去来关系紧密亲密的私营企业经济担保,造成单位损失的。

  象这类情况,假如被担保私营企业的经营状况与担保单位的经济效益有着相互直接的影响,被担保的又是该企业正常的经济流动,只是因为难以预见的原因,被担保企业不能履行义务,使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假如未造成重大损失,就不应以犯罪论处,假如是损失重大,则应经玩忽职守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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