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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哪些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不合用缓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6月26日以法发[1996]21号作出的《关于对贪污,纳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准确合用缓刑的若干划定》的划定,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合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念头,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契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流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峻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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